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衡幼审计〔2022〕3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工作,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处或由学校聘请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或由学校聘请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增强预算执行中的计划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以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编制、调整、审批情况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方面进行的审计和评价。
第八条 预算编制、调整、审批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预算编制的内容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及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遵循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是否保证了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收入预算是否遵循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整内容是否合理,调整方案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预算编制、调整、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的规定,是否报经学校相关会议或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无“坐支”问题;有无乱集资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的问题,有无私自印刷票据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过渡性账户和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问题;
(五)是否采取制定了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无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以拨代支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随意调剂、挤占、挪用、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一)审查收支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无赤字;
(二)分析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
(三)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四)学校及所属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是否采取了加强管理和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分析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指标;
(六)分析当年经费结余情况,是由预算编制本身产生的还是由使用单位节俭的结果。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方面进行的审计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执行会计制度;
(二)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内容填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并盖章;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三)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理合规,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计提;
(四)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授权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六)基建工程是否按月及时核算工程成本,基建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各项基金的设置、分类、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虚列等行为;
第十七条 收入与费用的审计,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管理审计校领导审批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校领导及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审计报告,向相关会议报告和报送主管单位,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送达审计处。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精神或校长批示,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或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预、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参与、事中抽查、事终审计” 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一)事前参与:审计参与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方案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计划财务处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抽查: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常规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财务处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并按审计要求时限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
(二)学校领导批准的预算文件;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四)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预算收支的凭证、账簿、报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
(六)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等;
(七)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具体实施按照《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 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和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查出违反预算法或其他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处理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和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师字〔2020〕29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