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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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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原创
  • 时间:2022-12-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保证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统一归口科研部门。各系(部)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必须有计划,并向科研部门通报。

第三条 各系(部)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讲座应是讲述在学科专业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的研究或探索,教学交流、教学辅导报告、学生思想教育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不属于学术讲座范围。

第五条 外请专家来我开展学术讲座所讲内容应体现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最好与我学科及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本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必须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而且是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在积极开展学术讲座时,必须保证学术活动具有先进性、学术性。承担学术讲座的人员,外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内学者一般应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通常情况下,外同一专家一年内不重复邀请,内教师每年只能进行一场学术讲座。

第三章 经费来源、资助范围及资助和开支原则

第七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于学行政事业拨款和个人科研经费。

第八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讲座,内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承办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以及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从本人的科研项目经费或系部包干经费开支;各系(部)外请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讲座经费由各系(部)包干经费开支;学单独组织或与系(部)共同组织的学术活动所需经费从学校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学术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按预算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

1.外专家:副高 500元/小时,正高 1000元/小时,知名专家原则上不超过 1500元/小时;

2.内教师:正高或相当职务 800 元/小时,副高或相当职务 400 元/小时,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讲师或相当职务 200元/小时。

3.邀请学内部工作人员为学内部人员授课(讲座),讲授与工作相关内容的,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每年 12 月底以前,相关部门应将下年度内、外专家学术讲座计划,承办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的报告等材料报送科研部门科研部门对相关部门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学术活动计划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各系(部)组织的学术讲座活动一年不得低于 2?次;科研部门据讲座的内容遴选出 1—2次纳入级讲座,由科研部门与系(部)共同组织,其经费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外请专家到学进行的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必须经宣传统战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举办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以学校名义组织外请专家进行的学术活动须经学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科研部门根据学领导审批的全年学术活动计划所需的经费纳入学的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学批准的学术活动计划执行,认真落实每次学术活动,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包括会议主持、广告宣传、听众组织、秩序维持等),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科研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计划执行中若有变更,各相关部门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说明,确保计划实施的严肃性。相关部门承担的学术研讨会,在实施前必须将详细的会务组织安排方案送交科研部门审核,以便科研部门掌握情况,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会议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学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及计划内已进行的学术活动但未到科研部门备案的,学均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积极开展和参加学术活动,尤其是教授和副教授要带头开展学术讲座,学将教职工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纳入业务考核之中。

第十八条 邀请的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各系(部)邀请的外专家、学者和内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均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安排,科研部门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营造氛围,让教职工知道并参与,科研部门和各系(部)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必须张贴宣传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