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元4个小时快餐电话_100块约3小时上门_初中生一小时50元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 作者:管理员
  • 编辑:admin
  • 来源:原创
  • 时间:2022-12-01

第一章 ? ?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及以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或篡改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者重复发表;

(七)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科研、学术活动;

(八)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 ???????????

(九)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十)其它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部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及时将举报情况登记备案。调查、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系(部)分级负责制。一般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由有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实施调查。如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者有关系(部)需要回避的,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实施调查。

第七条 ?学校(系部)学术委员会实施调查时,如有必要可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3-5人,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被举报人所属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对调查工作要回避。

第八条 ?调查小组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还要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学院实施的调查则将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实施的调查则将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系部)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报告。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要将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若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异议,须在被告知的10日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术委员会则在20日以内对申诉进行复议(或复查)并作出复议(或复查)结论。

第十一条 ?如确属学术不端行为,则由学校科研部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接到学校科研部门通知后,根据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报告及有关处理规定,在15日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在20日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学校科研部门送达被处分人。被处分人若在规定时限内无申诉则由学校科研部门公布处理决定。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职责是:

(一)人事处负责对教师、职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学工处、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科研部门对来我校交流的专家学者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成教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各职能部门在研究处理建议的时候,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商。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教职工,依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情节一般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情节较严重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者,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依靠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称、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二)对于学生,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被处分人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术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即可由有关职能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解除其资格限制。处分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申诉程序。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校、系部两级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经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